本報北京6月25日電 (記者劉志強)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出臺了《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涉及光氣、液氯、液氨、硝酸銨、硝酸胍等物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儲存場所與周邊安全距離不滿足有關標準的,一律停止使用;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應對企業試生產方案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定量風險評價方式進行安全評估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個人和社會風險值超過相關限值標準的,必須采取降低風險的措施,其中周邊有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交通、商業、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且風險不能降低的,采取停產整頓、轉產、搬遷、關閉等強制性措施。
《意見》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對領導值班安排未上墻、職工進出廠未打卡(或簽名)登記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律依法停產整頓;自2017年起,重點部位和總倉庫未實現防超員超量視頻監控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律依法停產整改;自2017年起,全面淘汰爆竹引火線“干法制引”工藝和煙火藥手工混藥工藝。
《意見》還要求,繪制省、市、縣三級以及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分布電子圖、安全風險等級分布電子圖,建立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分級管控、公告預警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制度;公布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業目錄,并鼓勵各地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煙花爆竹生產關鍵涉藥機械設備安全準入制度,嚴格安全生產許可把關,堅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