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地方屢屢曝出異地排污事件。部分不良企業視法律法規如無物,跨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在一些偏僻農村和廢棄廠礦內非法傾倒、拋棄。類似“以鄰為壑”的異地排污事件,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
記者追蹤一些異地排污案件發現,降低處置成本和獲取非法利益是涉案企業和個人不惜鋌而走險的主要原因,而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到位則在客觀上縱容了類似違法行為。一些熟悉情況的業內人士認為,在利益誘惑面前,并不是所有企業和個人都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正因為違法排污的誘因始終存在,監管和執法才顯得格外重要。
就防范異地排污現象來說,應該說目前并不缺少制度供給。舉個簡單的例子,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對環境違法犯罪的認定,已經不再要求必須有損害后果,只要排污行為達到一定標準就可以“入刑”了。跨區域轉移污染的行為,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早已觸犯法律。如果監管部門“動真格”,發現一起就查處一起,及時將違法排污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則能形成打擊環境犯罪的震懾氛圍。
每次環境違法案件曝出以后,有關部門幾乎總會組織“突擊式”“地毯式”的監督檢查。這種措施屬于事后補救,亡羊補牢,對于避免更多偷排事件發生當然很有必要。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如果之前就把工作做足,將制度一一落實,或許就能避免類似事件接二連三發生。如果每次都要等到違法排污已經發生,損害后果已經形成,老百姓已經怨聲載道才展開行動,監管執法的剛性和嚴肅性根本無法得到保證,所謂“零容忍”不過是一句空話。
監管乏力的背后,還有陳舊的發展觀在作祟。即使在新環保法實施以后,一些地方干部依然錯誤地認為,如果嚴格落實環保制度和法律,勢必會對本地經濟造成影響,不利于招商引資、培育產業和稅收征繳。在這種陳舊滯后的發展觀的支配下,剛性的環保法律屢屢被“彈性操作”“靈活變通”,甚至有關部門對環境違法“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表明,如果不能樹立科學的發展觀,以強有力的環境監管回應群眾期待,類似違法事件肯定還會一再發生。
具體到打擊異地排污來說,關鍵是要落實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應該說,各地曝出的異地排污事件,問題不少,教訓深刻,但解決方法并不復雜。有關部門應該將陣地前移,加強事前和事中監管,摸清企業污染物生產情況,建立清晰明白的臺賬,敦促企業認真落實污染物申報、監測、轉運、處置的相關制度,防止企業逃避監管、污染物“體外循環”。另外,對相關環境違法事件,要依法依規予以嚴打,真正做到“零容忍”。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