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科技函[2016]1103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環境保護部各直屬單位,各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
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環辦〔2010〕86號)和中央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我部決定開展2017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征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具有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技術能力,項目參與人員熟悉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二)申報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承擔監測方法標準的單位應通過計量認證或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已經建立并實行了較為完備的監測工作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制度,具備開展標準驗證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試劑等實驗條件,能夠按時、按要求完成標準驗證工作,保證驗證結果客觀、真實。
(四)保證高質量完成標準項目任務和項目相關材料(如編制說明、評估報告、體系設計報告等)的編寫工作,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能達到出版要求。
(五)承擔過國家環保標準項目工作的單位及擬擔任標準項目負責人的人員,沒有出現過在未辦理項目變更、調整事宜的情況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項目,無故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
(六)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2-3年,經費預算根據項目任務實事求是申報;同一單位不得有多個團隊申報同一項目;正在承擔標準項目10項以上(含10項)的單位(環境保護部所屬正司級單位以二級單位計),或者正在承擔標準項目2項以上(含2項)的個人,2017年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視為無效申請,不參與評審。
二、承擔單位征集和確定方式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采用公開征集、自愿申報、擇優選取的方式確定。請項目申報單位對照2017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計劃項目指南(見附件1),填寫申報表(見附件2),并于2016年6月26日前將申報表的紙質文件(一式三份)和電子文件反饋我部科技標準司。申報表將由科技標準司統一分送各分管業務司,由分管業務司組織申報單位答辯,經專家質詢和論證,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答辯時間初步定于6月26日-7月1日期間,地點另行通知,請提前準備10-15分鐘匯報演示材料,著重介紹對擬申報項目的理解、擬采取的技術路線和準備開展的主要工作、相關科研及標準工作經驗、人員安排及經費預算)。
若某項目所有申報單位均不能達到承擔該項目的要求,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可撤銷該項目。
三、申報材料的編制與報送要求
(一)按照環保標準制修訂和評估工作的最新要求,排放標準應充分調研、實測企業污染物的實際排放水平,科學論證污染物項目與限值,加強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技術成本分析以及達標率測算,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標準實施評估項目申報材料中應充分體現上述內容,詳述技術路線、工作內容與資金需求(其他項目參照此要求執行)。
(二)按照資金預算管理要求,請細化項目工作經費的使用方案(如開展調研和測試工作的次數和數量等)。
(三)申報材料的電子件請發送到聯系人電子郵箱,紙質文件請郵寄至指定的聯系人,不接受當面報送材料。
(四)電子郵件標題和郵寄材料信封請注明“2017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申報”,申報表電子文件名統一為“項目序號-項目名稱-申報單位名稱-歸口管理業務司”。
四、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 范真真 李曉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556216,66556215
電子郵箱:biaozhun2016@126.com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6月16日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