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日前夕,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年來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其中共受理8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與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是我省法院審結的首例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生態環境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短板。盡力補上這塊短板,要靠“最嚴環保法”持續發揮威力,也需要每個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密切關注與積極行動。我省主動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依法保護環境的積極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
人因自然而生,保護自然是每一個人的責任。然而,現實生活中,面對被污染的空氣、水、土壤,有的舉家遷移,有的“忍氣吞聲”,有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挺身而出為環境而戰者,還是極少數。比環境惡化更為可怕的是冷漠。人們常說,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對于傷害眼睛、威脅生命的破壞行為,有責任感的公民和社會組織,不應該也不能沉默。
環境公益訴訟,是我國新修訂的環保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新增內容,最高法院專門發布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司法介入,為的是調動更多力量保護環境,更有效地實現環境正義。當然,這一新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上,也面臨很多新課題和難題。如,原告主體排除了個人,范圍過于狹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再如,公益訴訟利益歸屬于社會,訴訟成本卻由原告承擔,不利于調動公眾積極性。
清新的空氣、干凈的飲水、優美的環境,是一種公民共享的公共物品。環境姓公,每個公民應當能夠快捷方便地為之而戰。應當相信,隨著公益訴訟制度不斷完善,原告適用范圍不斷擴大,訴訟門檻不斷降低,訴訟負擔不斷減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一定能成為依法保護環境的有力武器。
來源: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