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評函[2016]834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各相關環評機構: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6號)(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就存在環評工程師“掛靠”行為的4家環評機構和6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報如下:
一、存在“掛靠”行為的機構和環評工程師
?。ㄒ唬┍本┲锌粕协h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周建蘭、尚夢實為湖北省水利水電規劃勘察設計院在職人員,環評工程師吳勝斌實為海口經濟學院在職人員。
(二)滄州圣力安全與環境科技咨詢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耿曼實為辛集市環境保護局在職人員。
?。ㄈ┖幽暇胖莪h保工程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耿再峰實為南陽市環境監察支隊在職人員。
?。ㄋ模V西宇宏環保咨詢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楊希實為福州市馬尾區環境監測站在職人員。
二、處理意見
根據《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上述4家機構予以限期整改6個月,上述6名環評工程師3年內不得作為資質申請時配備的環評工程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員,違規行為記入誠信記錄。
三、相關要求
?。ㄒ唬┥鲜鰴C構整改期自本通報印發之日起計算,整改期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整改前審批部門已受理的可繼續完成審批,整改期滿后應向我部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ǘ└骷壄h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本部門持有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自查,對存在“掛靠”行為的人員一律責令自行辦理注銷手續。
四、其他
上述機構及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本通報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通報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5月9日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