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環函〔2012〕179號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貫徹實施《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早日實現《關于建設生態山東的決定》提出的“空氣能見度大幅提升,藍天白云、繁星閃爍的天數明顯增加”的奮斗目標,現就貫徹實施《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揚塵污染防治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山東建設偉大目標的實現。各市環保局要深刻認識實施《辦法》對改善空氣質量、建設生態山東的重要意義,按照《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要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價格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指導轄區內縣(市、區)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并監督落實。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的調度和通報制度,列出各類揚塵污染源控制名單,定期調度工作進展,通報治理成效并排序,同時抄送各級黨委、政府。
二、提高環境準入門檻。要認真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分析和預測揚塵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揚塵污染控制及監測計劃。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確保揚塵防治措施與主體工程實現“三同時”,顆粒物排放濃度符合《山東省固定源大氣顆粒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1996-2011)要求。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不符合環保部門批復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環保驗收。嚴格餐飲等建設項目審批,新建飲食服務企業油煙必須達標排放。建議各市政府科學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嚴格礦山開采項目審批。
三、加強重點環節環境監管。要加強對已建成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監管,提高設施投運率和去除率,確保治污設施穩定運行,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督促在建或擬建治污設施加快進度,確保如期建成投運,降低廢氣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要求,對物料堆場采取覆蓋、噴淋和圍擋等相應的防風抑塵措施,物料存儲場所及周邊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四、認真執行各項標準規范。要加強對施工工地的管理,嚴格控制施工揚塵、土壤揚塵、道路揚塵以及堆場揚塵,控制措施應符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和《山東省固定源大氣顆粒物排放標準》(DB37/1996-2011)要求。城市主要道路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進行道路保潔,及時清運道路清疏污泥;路面破損的,應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物料遺撒或者泄漏產生的揚塵污染。
五、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要加強對工程建設單位的政策業務指導,督促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各項揚塵防治措施的落實。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六、完善揚塵監測體系。要結合省環保廳關于PM2.5和空氣能見度的監測工作要求,健全空氣質量的環境監測制度,開展道路積塵負荷的監測監控,完善揚塵監測體系建設,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有條件的市可以開展揚塵在線監控試點工作,在大型建設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和港口碼頭等松散顆粒物料堆存、周轉等揚塵污染集中場所設置視頻監控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七、研究制定經濟政策。要強化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研究,有條件的市可以開展揚塵排污收費試點。發揮綠色信貸制度作用,定期向人民銀行提供產生揚塵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作為人民銀行向有關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參考依據。
八、嚴格落實考核獎懲。要將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對 政府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轄區內顆粒物濃度長期超標且沒有提出有效改善措施的縣(市、區),各級環保部門應暫停受理該轄區內排放煙(粉)塵的建設項目。對因揚塵污染防治不利導致轄區環境空氣質量重污染的,實行問責制,并追究揚塵污染企業和個人的相關責任。
九、強化宣傳和公眾參與。要開展揚塵及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完善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會制度,及時公布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和空氣質量狀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提高公眾環境保護和公眾參與意識。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各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請于2012年6月30日前報環保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