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法規 |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3號) |
為了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并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吨袊芸叵某粞鯇游镔|清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逐步削減并最終淘汰作為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的類別,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名錄。
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并予以公告。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范(HJ 561-2010) |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配合GB 18484的貫徹實施,規范焚燒處置設施的性能測試行為,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所涉及的測試內容、程序及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性能測試。
本標準不適用于水泥窯共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的性能測試。 |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木制玩具(HJ 566-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木制玩具產品在生產、使用和廢棄過程中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了德國藍天使環境標志授予基本標準《木制玩具》(RAL-UZ 130)。
本標準對木制玩具產品及其原材料和包裝材料的環境行為提出了控制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木制玩具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木材質量占玩具總質量95%以上的木制玩具。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噴墨墨水(HJ 567-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噴墨墨水在生產、使用和處置過程中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促進低毒、低揮發性噴墨墨水的生產和使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參照日本生態標志《墨水盒》(NO.142)等標準中有關墨水的規定,并結合國內噴墨墨水生產企業的技術現狀和產品環境特性而制定。
本標準對噴墨墨水中的有害物質、包裝和公開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噴墨墨水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噴墨設備用墨水。本標準不適用于輻射固化噴墨墨水。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